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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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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訴訟繫屬中之案件為限

2017-04-0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要旨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訴訟繫屬中之案件為限,若已判決,因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前揭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由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四日以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聲請人於同年月十七日始為本件聲請等情,有前揭判決、聲請迴避狀在卷足憑,其所為之聲請已無實益。況陳○雄法官並未參與聲請意旨所稱「前審抗告案件」之審理,此有該案裁定影本可證,亦不生聲請意旨所述迴避之問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