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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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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如於監所所在地之機關停止上班之抗告

2017-04-0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74號刑事裁定要旨
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四百十九條規定,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
再抗告意旨則以: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適逢颱風日,全國
公家機關均休息一天,伊於翌日即同年月二十四日向監獄長官提出再抗告,應屬合法等語。經查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因颱風過境,包括該監所所在地之政府各機關,均停止上班一日,此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表可參,再抗告人之抗告期間,應順延至七月二十四日始屆滿。而再抗告人之抗告狀,既經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於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收受,自屬已向監所長官提出,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原審就此未詳予調查,另為妥適之處理,再抗告非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