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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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公訴不可分原則
2017-04-0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604號刑事判決要旨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公訴不可分原則,係因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係一個訴訟客體,無從割裂所致。倘檢察官祇就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就其他部分犯罪事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法院經審理結果,認該不起訴處分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其間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依上開公訴不可分原則,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部分,法院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
以審判。至檢察官前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應認為無效(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九0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卷內資料,檢察官就上訴人所為事實欄一之(二)至(六)部分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原判決以事實欄一之(一)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修正前刑法所定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併予審判揆諸上開說明,自屬有據。至檢察官曾將此具有不可分性之整個犯罪事實予以割裂,就事實欄一之(一)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該處分應認為無效。本件並無對於相同事實,既為不起訴處分,又提起公訴、予以審判之問題。
以審判。至檢察官前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應認為無效(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九0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卷內資料,檢察官就上訴人所為事實欄一之(二)至(六)部分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原判決以事實欄一之(一)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修正前刑法所定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併予審判揆諸上開說明,自屬有據。至檢察官曾將此具有不可分性之整個犯罪事實予以割裂,就事實欄一之(一)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該處分應認為無效。本件並無對於相同事實,既為不起訴處分,又提起公訴、予以審判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