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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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過去管理委員會選舉決議無效為確認過去事實
2017-04-0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標的。確認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查都會大樓住戶規約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每屆管理委員任期為一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且有該住戶規約附卷可稽。上訴人於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召開第十七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決議選舉第十七屆管理委員;嗣於同年十二月三日召開第十八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決議選舉第十八屆管理委員,復為原審所認定,則各該管理委員已因一年任期分別於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而當然解任,亦有都會大樓第十九屆第十一次管理委員會議紀錄等足稽。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第十七屆管理委員選舉決議無效、第十八屆管理委員選舉決議無效,自係請求確認過去之事實,非法所許。原審見未及此,遽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自有可議。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而當然解任,亦有都會大樓第十九屆第十一次管理委員會議紀錄等足稽。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第十七屆管理委員選舉決議無效、第十八屆管理委員選舉決議無效,自係請求確認過去之事實,非法所許。原審見未及此,遽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