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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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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判決之效力於工程案件之適用

2017-04-0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要旨
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關連之重要爭點,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者,於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係為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若當事人、法院再為相反之主張或判斷,與該誠信原則無違時,尚難不許其為之。查上訴人對於系爭系統工程未於履約期限內完工,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等各節,於原審已爭執甚烈,而被上訴人先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既經第一審判決其敗訴,則上訴人對此有利於己之判決及其判決理由本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況
其已對以先位之訴認定事實為前提之備位之訴聲明不服,則上訴人就依法不得聲明不服之先位之訴判決理由所判斷者,但足以影響備位之訴判決結果之重要爭點續為相反抗辯,能否謂與誠信原則有違,即非無疑。乃原審就此未予細究,遽以先位之訴確定判決理由所為重要爭點之判斷,對備位之訴已有爭點效,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