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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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地上權地租
2017-04-0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土地所有人因土地之負擔增加,有民法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情事者,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惟土地所有人如係擁有多筆土地,被累進課徵地價稅,因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乃基於平均地權之立法原則,故尚不得以其因而加徵之地價稅額列入其增加之負擔,而執為酌定地租之依據。依原判決附表所列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九十九年度繳納地價稅情形所示,被上訴人中多人有被累進課徵地價稅之情形,原審以該含有累進稅繳納之地價稅總額與該年度課稅地價總額相較之比例為相當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認被上訴人請求按系爭土地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六酌定地租為適當,不無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