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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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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判決之主文,就所命之給付須記載明確,以免將來執行發生爭議

2017-04-0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給付判決之主文,就所命之給付,必須記載明確,以免將來執行時發生爭議。查第一審判決命羅東鎮公所將系爭區域地面至地下五公尺深度之廢棄物予以清除,原審將第一審所為命羅東鎮公所清除超過一般廢棄物部分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邱○奎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並維持命羅東鎮公所清除一般廢棄物部分之判決,乃就該廢棄及維持部分之廢棄物未具體明確記載,致應清除之範圍不能明確,已有未合。次查邱○奎於事實審主張:系爭區域之廢棄物均係羅東鎮公所掩埋,伊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及系爭租約第二條約定,請求羅東鎮公所將系爭區域之地面至地
下五公尺深度之廢棄物予以清除等語。而第一審勘驗系爭區域,隨機指定地點挖掘出之廢棄物,係包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有勘驗筆錄可稽。是倘羅東鎮公所確為掩埋事業廢棄物之人,能否謂其無清除該廢棄物之義務,自滋疑問。原審未查明上開廢棄物是否羅東鎮公所掩埋,遽認羅東鎮公所無清除事業廢棄物之義務,亦有可議。
 
又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法院為原告或被告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羅東鎮公所於事實審曾抗辯: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當時,伊已回填級配並復育,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樹木即長出來,九十年至九十八年樹木茂密,均無變動跡象,惟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之航照圖,可明顯看到系爭土地已全部遭到破壞開挖,權利讓與協議書亦載明邱○奎於一○○年九月已自行開挖,系爭土地已非原來地形地貌等語,並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照圖十三件為證。攸關系爭區域之廢棄物是否為羅東鎮公所於八十七年所掩埋,係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遽為羅東鎮公所不利之判決,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