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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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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 不自任耕作

2016-11-20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承租人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自任耕作時,原定租約無效。所謂無效,係當然無效,並不待出租人主張。故耕地租約無效後,除兩造有另行成立租賃關係之合意外,不因出租人嗣後繼續收取租金及補貼之地價稅,默示同意承租人使用未自任耕作土地,或於原訂租約租期屆滿後,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換訂租約,而使原已無效之租約恢復其效力。查兩造間原訂耕地租約因上訴人未自任耕作而無效,兩造復未成立基地租約,且亦無權利失效原則適用,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其依此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經核於法洵無違背。上訴論旨,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