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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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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土地即指移轉土地之占有

2016-07-17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返還土地係指移轉土地之占有之謂,而建築物不能脫離土地存在,故請求建築物之占有人返還土地,必須排除其對建築物之占有,始克達成交還土地之目的。惟查原審認定系爭建物坐落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乙)編號A、B部分,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騰空返還該建物,已罹於時效,上訴人既得拒絕之,則原審未說明於排除上訴人對系爭建物之占有前,如何移轉系爭土地上開部分之占有,以及將來如何執行﹖遽就此部分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難謂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