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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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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之進步性

2016-07-17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依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該發明即不具進步性。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顯然可能促使其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先前技術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應認該發明不具進步性。又二件以上之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相近或具關連性,且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得知,而有合理組合動機,且申請專利之專利技術內容,可為該等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則該等先前技術之組合亦可據以認定該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進步性。本件系爭專利屬印刷電路板之銅錫置換方法,即利用錫藥液將電路板上的銅經化學反應置換為錫之方法,屬濕式製程之一種,而被證九為用以於印刷電路板上進行沉浸式銅錫置換之裝置,被證十為印刷電路板濕製程之模組化構造,被證十一為用於製造印刷電路板或多層板之裝置,涉及印刷電路板之濕式表面處理技術,有專利公告及中文節譯文可稽,均與系爭專利同屬印刷電路板之濕式表面處理之技術領域,惟公開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創作目的皆在於改良印刷電路板之濕式表面處理之製程,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與系爭專利具關聯性。被證九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一中大部分之技術特徵,對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應用或組合上開引證之技術內容,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一所請之發明並無困難,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熟習該領域技術者,自有合理動機就被證九至十一為相關之結合以解決前開問題,乃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所合法確定之事實。原審因認被證九至十一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一不具進步性,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至上訴人另指原判決第二○頁第九行將系爭發明專利誤寫為新型專利,理由矛盾云云,惟此顯屬筆誤,尚與判決理由矛盾之情形有別,均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