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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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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

2016-07-09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以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即應依民法第八百三十條第二項準用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定其分割方法,毋庸為准予分割之諭知,不可將之分為「准予分割」及「定分割方法」二訴。原審判決併諭知准予分割,已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