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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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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與得撤銷

2016-07-01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主持並指揮會議之進行,對於議案討論或決議事項之影響重大,倘由不得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之人擔任主席,並主持該會議,其決議方法固屬違反法令,然僅係區分所有權人得否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之問題,究與無召集權人召開會議有間,尚無從逕認該決議為無效。查系爭臨時會之召集人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貞,應由其擔任會議主席,或於會議開始時推選主席,訴外人鄭○安非召集人,亦未經推選,即擔任系爭臨時會主席,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依前開說明,其主持該會議所為決議,尚非無效,僅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乃原審認該決議為無效,於法自有未合。而原審認先位之訴有理由既屬可議,則其執以廢棄第一審就備位之訴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應一併廢棄發回。又系爭決議是否無效或得否撤銷,與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准否攸關,而其先位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及備位請求撤銷該決議,既應廢棄發回,則原判決關於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亦無可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