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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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同意權之正當行使
2016-07-01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36號民事判決要旨
系爭活動內容為「一○一年一月七日至九日準時上、下班」,臺勤高雄工會會員猶於每日法定工作時數八小時範圍內提供勞務,僅拒絕法定工作時數外之勞務,本係勞工之合法權益;勞資雙方業進行四次協商,因上訴人之董事長未宣布預期之調薪幅度,被上訴人始執行系爭活動;上訴人自承於系爭活動前積極處理因應人力,避免商譽損失與潛在客源流失,顯見上訴人於系爭活動前即已知悉因應,縱勞工未再個別通知拒絕加班之事,上訴人亦得事先調度人力,避免損害之擴大,堪認系爭活動係本於加班同意權之正當行使,非以損害上訴人為主要目的,亦無行使權利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之情形,非屬權利濫用。鄭○昇等三人為工會幹部,依系爭決議執行拒絕配合加班活動,縱因而影響上訴人之正常營運或者造成排班、調假等爭議,均屬於正當工會活動之範圍,難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益,亦不構成不完全給付。從而,上訴人依工會法第二十一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債務不履行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如上聲明所示,為無理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上述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