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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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一方依雙方協議請求他方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事件之定性
2016-06-1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父母之一方依雙方協議請求他方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事件,本質雖具有訟爭性,惟其請求目的與請求家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實體上經濟利益相同,均應經由程序法上非訟化審理以迅速裁判,是請求履行扶養費協議事件應認係屬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之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得依各該事件之特殊性與需求程度,而於審理時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為實質之調查,不以形式上行言詞辯論程序為必要。原法院本此見解,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審理,本其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使兩造充分陳述意見,依所認定之事實,爰為不利再
抗告人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以本件未依民事訴訟程序,傳訊證人,經由兩造辯論即遽予裁定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抗告人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以本件未依民事訴訟程序,傳訊證人,經由兩造辯論即遽予裁定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