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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地役權有無存續必要係考量需役地對供役地有不必存續之情形
2012-10-29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又地役權無存續之必要,法院因供役地所有人之聲請,得宣告地役權消滅,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第八百五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地役權有無存續之必要,並非考量供役地所有人與需役地所有人間之設定原因關係,而係考量需役地對供役地有不必存續之情形時,即因地役權無存在之必要,或因情事變遷無存在可能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