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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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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4條緩刑之適用

2016-02-23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1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所稱「緩刑」,並非刑罰之一種,而係指「暫緩執行刑罰」而言,參照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以觀,「緩刑」必須依附於「主刑」﹝即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言﹞,始具有其意義,二者間具有不可分離之依存關係,故在訴訟上應合一審判,不能割裂處理,否則即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