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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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與過失犯如屬同一行為仍有想像競合適用之餘地
2016-02-23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0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學理上稱之為想像競合犯。而故意犯某罪,因同一行為而同時並犯另一過失犯罪名者,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仍有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原判決認「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無從成立想像競合犯,尚有未合。從而,原判決論被告犯違反醫師法罪,就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部分,另為無罪之諭知,即不無瑕疵。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部分,固非無見,然原判決此部分違失,並不影響判決結果,揆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之旨,仍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