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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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未報備主管機關,仍無礙認定為勞動契約之ㄧ部
2015-11-2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勞工與雇主約定以雇主訂定之工作規則為勞動條件者,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約規定外,勞、雇雙方均應受其拘束;縱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僅係雇主應否受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之問題,無礙其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查被上訴人之系爭評核規定,詳為規定其不續聘契約副研究員之評核項目,該規定並已轉發予該院醫療一級單位、人事室及研究部週知,為上訴人所知悉,而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自應受其拘束。縱系爭評核規定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依上說明,亦非不生效力。原審本於上述見解,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