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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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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於作證時當庭繪製之平面圖,於證據方法上仍屬證人之證詞

2015-11-15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94號刑事判決要旨
證人於作證時,為完整描述所敘及之相關人、事空間位置,而當庭繪製之平面位置圖示,於證據方法上仍屬證人之證詞,因此倘事實審法院係當庭詰問證人,而就此項爭點已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係宣讀證人先前證言之筆錄(或告以要旨)時,就該證人所繪平面位置圖示併予依法調查者,則已合法踐行調查程序,難謂有何違法。卷附被害人A女繪製之「臥房就寢示意圖」,係A女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證述其遭上訴人性侵害經過,於供述其、上訴人以及其家人於臥房內就寢之相對位置,所繪製之平面圖示,乃為補充所陳之相關空間位置而為之表示,仍屬其證詞之一部分,原審於審判期日就上揭A女之偵查筆錄以及示意圖,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上訴人以及辯護人踐行法定調查程序,因而採為裁判之基礎,自無違法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