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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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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3款「職務上行為」之認定

2015-11-15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刑事判決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若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則應屬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又「違背職務之行為」,重在公務員違反作為或不作為之一切職務上義務,不以違背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五款之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規定「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限,並應包括違反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處理一般通案或具體個案所定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參照)或所發命令(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參照)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