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35號刑事判決要旨
查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規定之「身分公務員」,係著重於服務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故此類型公務員之任用方式,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無論係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任用或政治特命,均無不可,更不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為限。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他如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及機關內發布之行政規章等所定職務,均包括在內;亦即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事務均屬之,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