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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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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之錄音錄影未經爭執而有證據能力

2015-11-07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85號刑事判決要旨
通訊監察之錄音、錄影,其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錄音之「派生證據」,於被告對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有所爭執,而就監聽錄音又無直接播放勘驗之困難,於未辨明該監察紀錄譯文之真正時,固不能遽以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採為論罪之基礎。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監聽譯文之真實性並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並經法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