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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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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幫助犯之認定

2015-05-17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
幫助犯之成立,除客觀上須有幫助他人犯罪而實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主觀上尚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至所幫助之正犯其實行犯罪之始末、進度、流程等細節,縱無深入了解,既不能否認其有知情幫助犯罪之意,應於其幫助犯罪責,不生影響。原判決業已說明楊○原對於楊○智借用上開門號之用途,雖非明確知悉,但其既知楊○智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主觀上已可預見楊○智係持以供販毒聯絡之用,因而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幫助犯,原判決已論述明確,其所適用之法則,經核於法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