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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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7條1款所規定「ㄧ人犯數罪」
2015-05-17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規定「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法院經審理結果若認定被告被訴甲事實部分成立犯罪,被訴乙事實部分不成立犯罪,應就有罪部分及無罪部分之審判結果,於主文分別諭知。至單一性案件,例如單純一罪、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由於刑罰權單一,法院應就其全部被訴事實合一審判,不得割裂。從而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之單一性案件,法院經審理結果若認定其中部分被訴事實成立犯罪,部分被訴事實不成立犯罪者,祇須於主文諭知應論罪部分之審判結果,而為有罪之判決,再於理由就其餘被訴部分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無庸於主文就不成立犯罪部分諭知無罪。又起訴之事實均成立犯罪時,在審判上究屬一罪或數罪,法院雖有自由認定之職權,固不受檢察官起訴主張之拘束。然而,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因有數個訴訟繫
屬,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起訴之甲事實成立犯罪,乙事實不成立犯罪時,即應於主文分別為有罪及無罪之諭知,以消滅訴訟繫屬,不能僅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始符合彈劾主義一訴一裁判之原理。
屬,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起訴之甲事實成立犯罪,乙事實不成立犯罪時,即應於主文分別為有罪及無罪之諭知,以消滅訴訟繫屬,不能僅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始符合彈劾主義一訴一裁判之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