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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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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所稱公文書之認定

2015-05-17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57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而言。若由形式上觀察,該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而製作,即使該偽造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記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之事項,甚至該文書上所加蓋之印文與公印文之要件不合,而非屬公印文,惟社會上一般人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其為真正之危險時,仍難謂其非公文書。原判決以其附表一編號11所示文件之標題為「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法務部台中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之文件,係上訴人與溫○傑、綽號「阿正」者及上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冒用政府機關名義所偽造之公文書,縱其製作名義機關係屬虛構,且其上所加蓋之「檢察執行處鑑」、「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等印文,俱非屬公印文,僅屬普通「印文」,惟依其形式觀察,社會上一般人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其為真正之危險,因認係屬偽造之公文書,已詳敘其理由,核其論斷,於法尚無不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