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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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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判決所諭知之刑是否較重應就主刑與從刑ㄧ併考量

2015-05-16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81號刑事判決要旨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即第一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即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定有明文(修正後為同條第一項)。而第二審判決所諭知之刑,是否較第一審判決所諭知者為重,並非以主刑為其唯一比較標準,倘第二審判決所諭知之從刑為第一審判決所無,或所諭知之從刑重於第一審判決所諭知者,均不失為較重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