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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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不得執判決後之法律見解而指先前判決為違背法令
2015-05-16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72號刑事判決要旨
非常上訴所稱之審判違背法令,係指法院就該確定案件之審判顯然違背法律明文所定者而言,若僅是法文上有發生解釋上之疑問,致因法文解釋之不同,而產生不同之法律上見解,尚不得謂為審判違背法令,而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又本院為第三審兼非常上訴審,為發揮終審法院統一法令適用之功能,應嚴格貫徹法律審,若確定判決之內容關於確定事實之援用法令並無不當,僅係所憑終審法院前後判決所採法令上之見解不同者,尚不能執後判決所持之見解而指前次判決為違背法令。而「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學校與委託或提供補助者簽約,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該教授為執行此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而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因經費既係來自民間,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而與公共事務無涉,非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固經本院於一0三年八月十二日以一0三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採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惟依上開說明,此項決議作成在後,尚不能執後之法律見解而指該確定判決為違背法令。非常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確定判決所援用之法令,與當時應適用之法令或具有法令效力而得以拘束各級法院之相關解釋、判例有所違背,僅執本院作成在後之上開決議,指摘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自與提起非常上訴必須以確定判決顯然違背法令之前提要件迥不相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