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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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不可以法律見解不同而指為前確定判決為違法
2015-05-16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0號刑事判決要旨
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藉以統一法令之適用,不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故非常上訴審應以原判決(裁定)確定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裁定)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適用法令有無錯誤。次按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將刑前治療改為刑後治療,但治療期間未予限制,且治療處分之日數,復不得折抵刑期或罰金數額,較修正前規定不利於被告,固屬本院96年2月6日決議後之統一見解,惟確定判決所採法律見解不同者,要屬法院本於確信而為法律適用之結果,尚不能執後判決所持之見解或嗣後與本院統一見解相異,而指前確定判決為違法。且法院本於該確定判決意旨,依檢察官聲請就被告為強制治療之裁定,亦無違法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