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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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稱對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
2015-05-16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24號刑事裁定要旨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欲依上開規定為聲明疑義或異議者,自應以「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之。且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又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八條規定至明,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違法或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