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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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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不以侵權行為之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

2015-05-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項規定之適用,原不以侵權行為之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即契約所定之損害賠償,除有反對之特約外,於計算賠償金額時亦難謂無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