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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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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於法定條件下得具有證據能力

2012-07-05
最高法院101台上854號刑事判決要旨
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產生遲緩、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紀錄受測者之情緒波動反應,據以判別受測者供述之真實性。測謊鑑定之鑑定人,如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事先徵得受測者之同意,其所測試之問題及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於測謊結果,如受測者就否認犯罪而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上開測謊結果,即難遽謂為無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