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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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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2015-02-28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之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