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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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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之區辨及效力

2015-02-28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所謂表見代理,乃原無代理權,但表面上足令人信為有代理權,法律乃使本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故倘確有授與代理權之事實,即無表見代理之可言。又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經本人承認者,依民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之反面解釋,對本人固生效力,惟究與應由本人負授權人責任之表見代理有間,不得不辨。
另按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所定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須第三人基於本人表見之事實信他人有代理權,而主張本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若第三人不為此項主張,法院不得逕將法律上之效果歸屬於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