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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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修正公布生效前夫妻財產歸屬之認定
2015-02-28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婚姻關係,因夫妻一方之死亡而消滅(參見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六三三五號判例意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復規定,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於施行法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按該條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同年月二十七日生效),適用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者,限於下列兩種情形,即(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始得稱之。如於上開施行法修正公布生效前
,夫或妻之一方已死亡,即無婚姻關係存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因非屬該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之情形,自無該條適用之餘地。蓋此涉及繼承問題,關係複雜,且與第三人權義影響重大,故仍適用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即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之規定,以認定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
,夫或妻之一方已死亡,即無婚姻關係存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因非屬該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之情形,自無該條適用之餘地。蓋此涉及繼承問題,關係複雜,且與第三人權義影響重大,故仍適用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即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之規定,以認定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