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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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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不得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依該法律關係主張

2015-02-28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不完全給付,係債務人不履行契約約定,未依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尚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債權人之權利有間,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依該法律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及其但書之規定自明。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倘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原告之訴不合法情形時,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以裁定駁回之。查被上訴人於原法院六一五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除主張上訴人未經核准販賣系爭農藥,違反農藥管理法之規定致其受有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尚主張兩造間就系爭農藥有買賣關係,因上訴人之加害給付,致其農藥轉售簡瑞良等人受有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七、八條規定(下稱不完全給付等)請求賠償,該不完全給付等部分,非屬該刑事案件認定之犯罪事實,被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乃原審疏未注意及此,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裁定將之駁回,竟就該部分為實體判決,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