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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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租佃爭議應先經調處方得起訴
2015-02-28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謂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係指當事人間本於耕地租佃關係而發生之爭議案件而言。如原告起訴主張無租賃關係存在,而本於其他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即無該條之適用。本件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兩造系爭租約業已終止,而無租賃關係存在,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揆諸前揭說明,即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之適用。原審認本件係屬租佃爭議,應先經調解、調處,上訴人未經申請調解、調處,逕行起訴尚有未合,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非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