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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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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送達之警察機關有無限制?

2015-01-2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61號刑事裁定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者,該「警察機關」究指組織法上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抑指警察局或警察分局內部為勤務執行之事實上需求而設立之分駐(派出)所,法文未定其範圍,為受送達人領取訴訟文書之便利計,解釋上應指與送達處所「較近」之警察機關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