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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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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不法利益之意涵與認定

2015-01-2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刑事判決要旨
協助偵查犯罪、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為警察之法定職權,警察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再圖利罪所定之「不法利益」,係因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違背法令之不法行為,因而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利益。所謂「不法」應指公務員違背法令之行為;所稱「利益」,則指除物以外之財產上利益,得為積極財產之增加或消極財產之減少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