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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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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意涵與個案之認定

2015-01-2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要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必係以販賣為目的而持有該條所示之毒品,且尚未賣出者,始克當之。債權人收受債務人交付之毒品,作為質押擔保而持有者,係指雙方約定債務人若未依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得以變賣該質押毒品所得價金受償,然債務人若依約清償,仍得取回該質押之毒品,且債務人事後縱果有未依約清償之情事,債權人亦非必然選擇變賣質物以實現其債權,故就質押之意旨觀之,債權人持有質物之目的係擔保債務之清償,與以販賣為目的而持有之
情形,非無分別。從而,債權人收受持有作為質押擔保之毒品,主觀上是否另基於販賣之意圖,自仍應以積極證據證明之,非謂債權人一有收受毒品以為質押擔保之情事,即可以其於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時,可能予以販賣受償,逕認其係意圖販賣而持有該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