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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恐嚇取財與擄人勒贖間之區辨
2015-01-2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之恐嚇取財罪與擄人勒贖罪,雖同屬財產上之犯罪,主觀上均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前者係以恐嚇方法,使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為要件;後者則係基於不法得財之意思,而施行強暴、脅迫,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予以脅迫,希圖交付財物,以贖取被害人之人身自由為成立要件。因此,擄人勒贖罪在目的行為上,固具有恐嚇行為之性質,但在手段行為上,則具有妨害自由之本質,其與恐嚇取財罪間,仍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