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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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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事不再理原則、供述與補強證據之認定

2015-01-2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要旨
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案件,其刑罰權僅有一個,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縱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即顯在事實)提起公訴或自訴,如構成犯罪,即與未經起訴之其餘犯罪事實(即潛在事實)發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即一部起訴及於全部),法院對此單一不可分之整個犯罪事實,即應全部審判(即審判不可分)。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之危險(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換言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倘已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
供述證據,前後稍有參差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綜合全部訴訟資料,作合理之判斷,以定其取捨,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不可採。又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夠保障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且事實之認定與證據之取捨,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