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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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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備理由;載貨證劵背面約款之解釋與準據法認定

2014-12-2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要旨
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法院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本件載貨證券背面約款第三十二條雖記載有關準據法為一九三六年四月十六日批准之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載貨證券乃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所發給,託運人收受後再轉讓給受貨人憑以受領貨物(海商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參照),其上就有關準據法所附記之文字,為單方之意思,除經託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外,尚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修正後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適用(本院六十四年台抗字第二三九號判例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