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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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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與對待給付判決間之關聯

2014-12-2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
末按命為對待給付之判決係將本案給付附加對待給付之條件,故本案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之關係。對待給付部分既屬無可維持,本案給付部分自應併予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