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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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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承租他人土地耕作,倘耕作權遭侵害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2014-12-2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而被繼承人先前承租他人土地之耕作權為財產權之一種,且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如繼承人有數人時,除不能自任耕作者外,均可承受被繼承人所遺之耕作權,不以與被繼承人同戶生活者或現耕作之繼承人為限(本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一三四號判例參照)。
倘該耕作權因受不法侵害而取得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之公同共有債權時,上述繼承人除已依法拋棄權利者外,均可成為該損害賠償或利益之公同共有債權人。原審未遑詳求,逕謂系爭土地之耕作權須限於自任耕作之現耕繼承人即被上訴人始得繼承,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