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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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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金與保險損益相抵

2014-12-2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要旨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本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四二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