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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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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聲明異議

2014-12-13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08號刑事裁定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聲明異議,必須「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始得為之。本件檢察官對於受判決確定之抗告人傳喚、拘提、通緝,僅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為「刑罰執行前之強制處分」而已,屬執行前之先行程序,抗告人既尚未到案接受刑罰之執行,即非可認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自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至前揭通緝,如抗告人認有得撤銷之原因,應向為該處分之機關請求,亦不得向無權審酌、撤銷該處分之原審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