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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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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解釋適用

2014-12-13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52號刑事裁定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予以核對更正;第四十七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明揭審判筆錄之記載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補救措施,及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正確製作筆錄。而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乃係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聽取錄音之內容,旨在保障陳述人之隱私(聲紋資料)。至於對下級審,甚或警、偵訊筆錄之行文有疑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關於證據調查聲請之規定,請求受理之上訴審法院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十四條第六款,進行辨認、勘驗其相關之錄音或錄影資料,並無窒礙之處,不生影響被告訴訟防禦權行使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