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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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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014-12-06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目的,在確定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案件是否同一,除確認訴訟對象外,並禁止二重起訴,以維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且犯罪之時間、地點,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時間、地點之記載,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是訴訟對象之確立,如能達上開目的,即得為明確之辨別,縱犯罪時、地等各細節,認定稍有歧異或未臻細緻,如不礙其同一性,即不得指為違法。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稱: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另會計人員審核內容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以相關內部財務處理程序及憑證之形式要件為主,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及技術事項,則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等語。且上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規定之審核原始憑證、傳票,僅係就簽名、日期、金額是否相符等為形式上審核,另證人黃○明證稱:會計室核銷,最重要是發票金額乘算與加總要正確,第二就是發票要件必須齊全,就是營業單位名稱、住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再來是相關權責單位有無蓋章。局長配眼鏡,報公關費,我無權過問等語,足認會審人員於核銷流程中,固需審核憑證形式要件,惟對於憑證內容真實與否,並無實質審查權,原審因認上訴人利用購物憑證,假公務支出為由,使會計人員於核銷時,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文書,而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其採證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核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