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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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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文書之概念

2014-12-06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所指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其上有無使用公印無涉,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所表現之印影並非公印,而為普通印章,然社會上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公文書。並依此說明,何以黃○弘等人所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及其上所蓋用偽造之「臺灣法務部地檢署」印文,已足表彰司法機關之公務員本於職務而製作,並使一般人誤認係司法機關或政府機關出具之公文。
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資為合法第三審上訴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