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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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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遭法院裁處罰緩之抗告

2014-11-3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02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所謂正當理由,係指證人非因故意或過失而違背其到場義務者而言,證人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到場,固非屬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如證人確因患病、緊急公務致無法準時到場,亦難認係無正當理由。本件抗告人接獲通知於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原法院作證後,已具請假狀表示因罹患流行性感冒及支氣管炎無法到庭,請原法院准假,該請假狀於原裁定之日即同年月二十七日即郵寄到達原法院,並於狀內表示已載明附件1:診斷證明書正本乙份,倘抗告人確因罹病不能到院為證,並已具狀請假,可否認其無正當理由違背到場義務?自與得否對抗告人科處證人罰鍰,所關頗切。